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基金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公益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公益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公益事业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公益资金专款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兴办或资助各类公益养老事业,开展敬老助老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公益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本基金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八条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才准予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基金会业务经费、公益资金的使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1万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10万元(含本数)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二)公益资金使用审批权限:10万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100万元(含本数)由理事长审批;100—200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审批; 超过200万需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条 每年用于从事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专项捐赠资金可按不高于10%,计提落实专项捐赠项目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根据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第十二条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均不纳入本会公益资金范畴,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基金会财务人员每季度应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理事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