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一般行政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勤安排
第三章 假期规定
第四章 来访接待
第五章 值日规定
第六章 行政规定
第七章 会议规定
第八章 安全规定
第九章 培训办法
第十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章 补充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全面提升本基金会整体服务水平、环境适应能力及市场竞争能力,使本基金会健康而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条 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六、日休息。每天实行6.5小时工作制。上午上班时间09:00—12:00,下午上班时间14:00—17:30。
第三条 上班迟于规定时间均视为迟到,下班早于规定时间的视为早退,无故不到岗的视为旷工。发现代打卡者,委托和被委托人各罚款50元 / 次。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罚款10元 / 次;11分钟至20分钟(含20分钟),罚款30元 / 次;21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罚款50元 / 次;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2天以内,按事假标准的2倍计算扣发工资;连续旷工2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含)者,扣当月工资总额的50%。
第四条 工作时间外出办事须经秘书处领导同意,人员外出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员工因私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1天(含1天)以上的,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每月5日前,审核、汇总考勤表,并经本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确认。每月6日前,秘书处将考勤汇总表转财务部,由财务部核算工资。每月7日,财务部发放工资。
第三章 假期规定
第一条 本基金会人员请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病假以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超越15天者本基金会可视情况而定。
第三条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1天以内的事假由秘书处审批,1天以上的事假须由理事长审批。超越15天者本基金会可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员工婚假按自然天数计算,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也不以薪金方式支付给员工个人。员工在本本基金会服务期间只享受一次有薪婚假。员工申请婚假需提前一周凭《结婚证》(复印件)及《员工请假单》报秘书处,经理事长批准并由秘书处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 丧假——员工配偶或直系亲属中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申请三天有薪丧假。员工直系亲属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申请两天有薪丧假。员工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申请一天有薪丧假。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也不能以薪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
第六条 产假——女性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
具体规定为:女员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可享受7天生产陪护假。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产假结束后,如若身体仍不适合工作状态,可申请病假(相关规定如下),最长不超过1个月。
病假工资的计算,按员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b.连续工龄≥3年且<5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的60%计发;
c.连续工龄≥5年且<7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的70%计发;
d.连续工龄≥7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七条 哺乳假:小孩一周岁以内,本基金会给母亲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不含午餐时间)。
第八条 工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确定因公受伤的,本基金会给与报销医疗费的80%;工伤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员工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及工伤医疗期:员工因工负伤、因工残废、因工死亡等工伤的认定须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工伤所需工伤医疗期也由职员工作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九条 法定假——依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基金会情况可适当调整。放假期间本基金会须及时安排值班表交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员工请病(伤)假、事假须依相关规定履行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均应填写请假单报秘书处审核。请病(伤)假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致电相关负责人及秘书处,且应于病(伤)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单位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报请理事长核准,并报秘书处备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章 来访接待
第一条 秘书处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引见、服务和送别。
第二条 客人来访时应主动起身迎接。接待时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经过简单沟通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具体接待。
第三条 客人落座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时,应主动送别;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整理。
第四条 办公电话禁止长时间占用,禁止接打私人电话。
第五条 办公用品要注意经常维护,尽量避免人为损坏。
第六条 上班时间禁止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办公场所人人都需保持个人工作区域整洁干净,不得随意丢放垃圾、污垢或碎屑。
第五章 值日规定
第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具体安排依据《卫生值日表》。
第二条 当天值日人员应在下午下班后负责倒垃圾、洗地板、擦桌面等清洁整理工作。秘书处无人值守时应检查、关闭所有电器、门窗后再离开。
第三条 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按照要求倒在指定位置。
第六章 行政规定
第一条 下级必须服从直接上级管理。对上级的安排持有异见可向上级的直接上级投诉。对上级裁决不满可向上级的直接上级申诉。错误指挥或错误判断上级指挥经上级裁决后,有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直接上级缺席或不服从本基金会统一管理时,由直接上级的上级负责管理指挥和协助。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述职,接受秘书处及理事长指导。秘书处负责具体安排。
第四条 理事长是本基金会行政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和重大事务的最高决策者,遇重大情况时,理事长有权对本基金会进行调整。
第七章 会议规定
第一条 召开会议要尽量缩减时间、提高质量、注重实效。参加会议人员要准时到席、调整手机、做好笔记。
第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基金会全体员工会议的通知、组织、主持和会议记录。
第八章 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本基金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时常提醒员工注意个人人身、财产和本基金会财物安全。
第二条 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遵照本基金会要求和上级嘱托,时刻注意对个人人身、财产和本基金会财物安全的防范。
第三条 本基金会交给个人使用的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本基金会物品外带或外借。
第四条 员工个人财物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置在集体办公场所。
第五条 本基金会要求的保密事项未经本基金会许可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第九章 培训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要求人人独当一面,重视团队共同成长,通过坚持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条 所有本基金会员工必须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各种培训。新人进入本基金会要接受岗位专业培训,随后的培训由各部门和本基金会统一安排。培训要讲求实效,长期坚持。
第十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本基金会部门分别为秘书处、项目部、财务部,各部门可独立制定部门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机构设置既要考虑现实需要,做到“人有其职,才有所用”,也要注意本基金会人力资源储备和企业未来规划需要。
第三条 各部门人员要做到“人人尽职尽责,事事尽快尽好”,既要保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也要加强相互帮助、共同协作。
第十一章 补充说明
第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执行,秘书处负责保管。本基金会享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 本基金会每一位员工有权随时借阅,不得损坏、丢失、随意涂改。未经本基金会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本文件复印或转借给本基金会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须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制订具体操作流程的,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本制度附件颁布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员工如有修改建议,可直接向秘书处说明。秘书处经过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呈报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对建议的适宜性、充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制度修订意见经理事会通过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