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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本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应由会领导集体审批决策。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在本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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