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聘 用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第三条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章 试 用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均需1-3个月试用期。
第七条 试用人员入职培训期间,基金会按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的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或发放辞退通知书,由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四章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准予其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秘书处依据劳动合同,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秘书处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郑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
第二十一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二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对专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提出,报秘书长核准。
第九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的财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发薪日为次月7日,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制表,经秘书长签字后发放。基金会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参照郑州市平均工资水平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章 休假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特殊紧急情况,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团体旅游。
第十一章 返聘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并交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